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日前收到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2005)成执字第475、476、477号《民事裁定书》、
中国银行 成都市青羊支行(以下简称“
中国银行”)《贷款还款凭证》、成都
聚友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发展”)《承诺函》。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公司未能按期偿还所欠中国银行的借款,为该等债务提供担保的聚友发展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银行。
2、被告:公司、聚友发展、聚友集团等。
(二)纠纷的起因、依据及请求 公司分别于2004年1月30日、2003年3月14日和2003年3月21日向中国银行借款1,000万元、2,000万
元和2,000万元,聚友发展和聚友集团等为该等借款提供了担保。
由于公司不能按期归还上述借款,中国银行向成都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对该等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三、判决情况 成都中院于2004年11月30日作出(2004)成民初字第995、996和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败诉并承担偿债责任;承担连带偿债责任的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公司追偿。
鉴于被告未履行偿债义务,成都中院于2005年4月12日发出(2005)成执字第475、476、47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成都中院对聚友发展持有的洛阳
广电信息 网络有限责任公司35%的股份进行了拍卖,其成交价为3,571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剩余34,407,007元,用于抵偿公司所欠中国银行的相应借款。
目前,中国银行已向公司出具《贷款还款凭证》,确认收到上述款项;聚友发展已向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将该款项用于归还聚友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并放弃对公司的追索权。
四、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2007年6月30日,公司的短期借款为617,144,699.02元,聚友集团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余额为384,791,136.09元。按本次诉讼的上述结果,公司短期负债和对聚友集团的其他应收款将分别调减34,407,007元。
本次诉讼,部分解决了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公司将继续致力于尽快全面解决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
六、备查文件 1、成都中院(2004)成民初字第995、996和997号《民事判决书》。
2、成都中院(2005)成执字第475、476、477号《执行通知书》。
3、成都中院(2005)成执字第475、476、477号《民事裁定书》。
4、中国银行《贷款还款凭证》。
5、聚友发展《承诺函》。
特此公告。
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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