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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出售种业资产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本公司突出发展乳业的战略需要以及配合湖南省政府关于产业整合的政策安排,公司与袁隆平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 ”)就出售种业资产的前期准备工作签订了《种子业务转让框架协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出售资产范围:本公司种子业务及与种子业务相关的股权及非股权资产;

  2、定价原则:公司种子业务相关的无形资产和技术秘密及其他部分资产定价由双方成立工作小组并共同聘请评估机构进行审计、评估,以审计、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双方商定;

  3、隆平高科将于近期内对本公司种子业务相关的分子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并聘请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4、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该项资产出售经中介机构评估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在履行审批程序后再与隆平高科签订正式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关该项资产出售的具体事宜及该项资产出售对本公司经营损益的影响,公司在签订正式协议后作详细公告。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ST亚华

  股票代码:000918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北京鑫世龙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0709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0709室

  签署日期:2007年9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S*ST亚华、上市公司 指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北京鑫世龙腾投资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鑫世龙腾 指 北京鑫世龙腾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舟仁创业 指 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鑫世龙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0709室

  注册资本: 人民币七千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1000001 0378923

  法人代表: 徐菲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经营期限: 至 2017年 7 月 25 日

  税务登记号:0600760 2

  主要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

  上海越涛实业有限公司 出资额为2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8.57%

  上海大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出资额为5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14%

  张家港保税区国泰顺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出资额为1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4.29%

  常州海枘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为1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4.29%

  上海鑫世龙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为5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14%

  徐菲出资额为1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4.29%

  王坚 出资额为5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14%

  聂迪出资额为5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14%

  鑫世龙腾第一大股东上海越涛实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上海越涛实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徐宝金,徐宝金持有金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90%的股权;徐宝金先生为鑫世龙腾的实际控制人。

  股权结构图如下:

  

  联系电话:010 - 60296208

  联系人: 黄尊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看好S*ST 亚华核心业务在行业内的发展空间,在未来能实现亚华的股权增值。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目前,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6,000,000股股份,占S*ST亚华总股本的20.59%;鑫世龙腾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深圳舟仁创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56,000,000股股份中的43,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8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鑫世龙腾对S*ST亚华股份控制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鑫世龙腾实际控制S*ST亚华股份的情况:0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鑫世龙腾实际控制S*ST亚华股份的情况:43,000,000股。

  二、本次转让简要内容

  1、2007年9月7日,北京鑫世龙腾投资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签定《股份转让协议书》,由鑫世龙腾协议受让S*ST亚华第二大股东43,000,000股股份,每股受让价格3.30元,折合人民币141,900,000元。该股权转让后,北京鑫世龙腾投资有限公司将成为S*ST亚华的第二大股东。

  在《股份转让协议书》签订以后,深圳市舟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将4300万股股份质押到了鑫世龙腾的名下,质押期限至鑫世龙腾申请解除质押之日止。

  2、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

  转让前股份性质:社会法人股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份性质:社会法人股

  本次股权转让协议无其他特别条款、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不存在其他共同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后,股权不存在限制。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S*ST亚华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声 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鑫世龙腾投资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07年9月10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股份转让协议书;

  二、北京鑫世龙腾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证明文件。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湖南亚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湖南省长沙市

  股票代码: 000918

  股票简称: S*ST亚华

  披露义务人名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北京鑫世龙腾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89号万利大厦五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

  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

  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 43,000,000股

  变动比例: 15.81%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字):

  日期: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标签:北京 创业投资 法人股 股权转让 国有股 海鑫 湖南 机构 交易所 科技股 农业 人民币 乳业 上海 上市公司 深圳 审计 市场 收购 投资者 新股 证监会 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中国 
品种:(000001)深发展A (000010)S ST华新 (000918)S*ST亚华 (000998)隆平高科 (600760)ST黑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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