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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0 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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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达 受财政部处罚引发虚假陈述索赔两律师事务所联合征集民事赔偿诉讼委托2008年8月30日前买入并持有,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可索赔
主持人:文雨嘉宾: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
主持人:目前有投资者来电询问,华盛达日前发布公告称,财政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股民权益受损,可不可以提起诉讼?中国证监会之外的处罚决定是否可以作为起诉依据?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宋一欣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及其他行政机关等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相关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并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都可以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前置条件文件,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如果是根据虚假陈述行为人的信息披露,购买其发行在外的流通股股票,因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投资损失的(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可以依法起诉,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盛达为何受罚
主持人:此次华盛达公司被财政部处罚的原因是什么?
宋一欣律师:2008年9月2日,华盛达公司发布《关于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公告》与《关于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的更正公告》,两公告称,华盛达公司已收到财政部向公司出具的《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08]50号),财政部决定对华盛达公司给予通报并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财政部作出处罚的原因是华盛达公司在2006年有如下行为:公司2006年在未提供相关软件开发服务的情况下,虚计收入650万元;公司及下属浙江华盛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2006年通过虚构预付账款的方式,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16750万元,经背书后由公司原控股股东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达控股”)贴现并返还9033万元。2006年末,华盛达控股仍占用7717万元。但上述内容在当时并没有在华盛达公司于2007年4月28日公布的《2006年年度报告》中反映出来,故华盛达公司构成了虚假陈述行为。
而华盛达公司在发布被处罚公告之前的2008年8月30日,发布了《2008年半年度报告》,在这中间,描述了上述曾经存在过的虚假陈述行为。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8年8月30日。
拟联合征集诉讼委托
主持人:作为维权律师,您为华盛达投资者维权有何打算?投资者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郑名伟律师:从即日起,两家律师事务所的三位律师决定通过证券时报维权信箱,联合征集华盛达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受害人的诉讼委托代理。这三位律师是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与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
华盛达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华盛达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主持人:提起华盛达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有什么要求?管辖法院在哪里?诉讼时效到什么时候?
宋一欣律师:符合起诉条件的华盛达投资者必须符合下列交易条件:2008年8月30日前买入并持有华盛达股票,在其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的。
虽然华盛达公司工商登记注册在浙江省,但是2008年8月21日,华盛达公司发布《关于变更联系方式的公告》,将公司的联系地址变更为上海浦东,故根据《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投资者可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华盛达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自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即至2010年9月2日。因华盛达公司没有在公告中披露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时间,投资者只能根据《民法通则》,以华盛达公司公告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应当知道”时间。
目前尚在诉讼时效内的虚假陈述案
主持人:在证券市场中,除了华盛达案外,是否还有其他被财政部处罚并在诉讼时效内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宋一欣律师:有的,据我的统计,受到财政部处罚并在诉讼时效内的可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还有4家,前三家还有半年左右的时间即将诉讼时效过期。第一,ST方源 (原华源制药),诉讼管辖法院为上海法院,诉讼时效截至时间为2009年1月31日;第二,ST源发 (原华源发展),诉讼管辖法院为上海法院,诉讼时效截至时间为2009年2月1日;第三,华源股份A、B,诉讼管辖法院为上海法院,诉讼时效截至时间为2009年2月4日;第四,熊猫烟花 (原浏阳花炮),诉讼管辖法院为湖南法院,诉讼时效截至时间为200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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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咨询电话:0755-829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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