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金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A股)5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6元。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8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5,336,158.27元,实际收到股东投入现金净额人民币1,744,663.841.7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
北京五洲联合
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12月19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 板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和保荐
机构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分别和中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专户”),帐户分别为650016166
000525 03077、36
000002 30980960010、
600101 5520
000031 6_,该专户分别用于产能建设项目、产品研发项目、风电场开发
销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上述帐户需经公司完成工商变更,并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正式启用。出于提高募集资金存储收益的目的,公司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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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000002)万 科A (000023)深天地A (000031)中粮地产 (000525)红 太 阳 (002202)金风科技 (395003)中小企业 (600000)浦发银行 (600052)*ST广厦 (600101)*ST明星 (600837)海通证券 (601939)建设银行 (601988)中国银行